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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超出约定期限交付剧本,何种情形下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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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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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超出约定期限交付剧本,何种情形下不构成违约?
编剧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剧本,逾期交付将构成违约。在何种情形下,编剧超出约定期限交付剧本但却不构成违约?
2021年9月26日,甲与乙签订《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电影剧本。主要内容包含:第九条,双方商定的创作日程为:第一阶段,故事梗概、分场大纲,不迟于2021年9月30日;第二阶段,剧本一稿完成,不迟于2021年10月30日。以上各阶段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乙根据甲的合理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乙应自收到甲书面修改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剧本的相应修改;并且在得到甲的书面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段的创作。
2021年10月11日,乙向甲发送了故事梗概、分场大纲。10月13日,甲向乙发送邮件,称“剧本可以开始创作。以10月14日开始计算,30天为期完成”。11月2日,乙交付第一稿剧本。甲认为乙剧本交付迟延。乙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乙应该在2021年10月30日前交付剧本第一稿。乙在11月2日交付,迟延3日,履约行为与约定不符。但涉案合同第十一条同时约定,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都要经过甲的验收,且需要根据其意见修改,下一个阶段工作的开始以甲的书面通过为条件。基于该约定,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可能需要反复修改,可能超出最迟交稿时间时乙仍在完善或者甲仍在要求乙修改。所以,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只是一般性的约定,履行中存在变更的情形,且该变更属于履约行为,不构成违约。例如,至2021年10月30日时,甲仍在提出修改意见,仍然在要求乙修改故事梗概、分场大纲,并未同意乙开始剧本创作。该种情形下,乙逾期交付剧本第一稿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
其次,2021年10月13日,甲向乙发送邮件,称“剧本可以开始创作。以10月14日开始计算,30天为期完成”,即甲单方允诺,乙可以自10月14日开始创作剧本第一稿,至11月13日为最迟交稿日期。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乙应该在10月30日前交付剧本第一稿,甲作为债权人,将乙交稿期限推迟14日,属于甲权利的自由处分,部分免除乙的期限义务,应被支持。此外,乙对此并未异议,视为其接受甲对创作进度的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乙对甲的邮件内容未持异议,且超过10月30日交付剧本第一稿,视为双方合意变更合同。双方既然已经变更合同,乙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交付义务,自然不构成违约。
综上,无论基于合同约定还是双方在履行中的变更表示,乙的交付行为均未构成违约。
本文案例选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